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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项某1、项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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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0317号
  •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项某1、项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何玉妹;项雅仙;项雅珍;项忠宝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0317号原告:何某某,女,193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项某1,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项某2,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项某3,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俞 皎法官助理  王 琛书 记 员  陈顺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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