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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越旺建筑架料租赁站与吴家牟,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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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127号
  • 案件名称

    大足区越旺建筑架料租赁站与吴家牟,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大足区越旺建筑架料租赁站;吴家牟;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127号 原告:大足区越旺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车辅社区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AJTG5E。经营者:周刚,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鱼,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家牟,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8号附1号御临小苑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020H。法定代表人:吕细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大足区越旺建筑架料租赁站与吴家牟,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区越旺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足区越旺建筑架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保全费3320元,计8020元,由原告大足区越旺建筑架料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彭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世其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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