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郝宇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8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8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郝宇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郝宇翔;赵广辉;董书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8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住所地:赵县柏林大街**。负责人:韩国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辉,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生,住赵县,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绍博,男,汉族,1988年2月4日生,住赵县,系该行员工。被告:郝宇翔,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赵县。被告:赵广辉,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赵县。被告:董书立,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诉被告郝宇翔、赵广辉、董书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国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琳书 记 员 王晓静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