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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引弟、沈林娣与窦超、黄九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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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494号
  • 案件名称

    沈引弟、沈林娣与窦超、黄九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沈林娣;沈引弟;黄九鲜;窦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494号申请执行人:沈引弟,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沈林娣,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窦超,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黄九鲜,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沈林娣、沈引弟与被告窦超、黄九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窦超、黄九鲜应给付原告沈林娣、沈引弟欠款本金592624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窦超、黄九鲜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沈林娣、沈引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窦超、黄九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窦超、黄九鲜名下的财产。三、向被执行人窦超、黄九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除本院已就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奉贤区某某镇某某家园x幢x号xxx室房屋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窦超、黄九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程 珊审 判 员  李铭辉审 判 员  吴昊罡法官助理  李庆增书 记 员  李庆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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