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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月华、张东飞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初9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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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9684号
  • 案件名称

    励月华、张东飞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励月华;张东飞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82民初9684号 原告:励月华,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张东飞,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励月华与被告张东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励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东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励月华诉请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加工款32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加工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曾为被告加工绣花,被告支付了部分加工款。2014年6月12日,被告就尚欠加工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3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2020年底仍未支付尚欠款项。2021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催讨价款,被告表示其经济困难,希望原告减免部分价款,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21年6月、2021年年底、2022年6月、2022年年底分别支付原告各5000元,共计20000元。2021年6月首期付款期限届至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遂酿纷争。 被告张东飞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 案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还款计划各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为被告加工绣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尚欠价款予以确认。此后数年内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1月,原告同意减免被告部分价款,被告就减免后的款项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分期付款,理应按约付款。还款计划中的首期付款期限届至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绝付款,被告的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原告可请求尚未到期的款项加速到期,要求被告提前支付全部款项。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励月华加工款20000元。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东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方苏琴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梦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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