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复胜、李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6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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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6089号案件名称
高复胜、李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复胜;李军;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6089号原告:高复胜,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李世军,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李军,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城市。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548217。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东四村。法定代表人:李军。本院审理原告高复胜诉被告李军、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复胜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军、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复胜撤回对被告李军、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高复胜承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海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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