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吴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5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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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5741号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5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1,男,194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2,女,194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3,男,193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4,女,194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5,男,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6,女,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上诉人吴某1因与被上诉人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1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富建文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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