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211执恢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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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恢423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迪飞;董静娜;姚建炳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211执恢423号沈迪飞:申请执行人沈迪飞、董静娜与被执行人姚建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4)甬镇民初字第21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迪飞、董静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建炳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211执恢42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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