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忠、杨威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881刑初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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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刑初478号案件名称
张治忠、杨威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治忠;杨威案件缘由
侵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刑初478号自诉人张治忠,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委托代理人张雄飞,系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威,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自诉人张治忠以被告人杨威犯侵占罪一案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治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威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治忠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威的控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治忠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改霞审 判 员 杜 鹏人民陪审员 刘晓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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