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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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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69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徐江华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南2号楼4门409。法定代表人:丁来福,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忠,男,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安方华,女,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广州路55-85-7。法定代表人:徐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江**,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徐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28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通信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通信管道建设工程量追加合同》无效;二、被告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履约金100万元;三、被告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款合计76000元;案件受理费8088元,由被告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徐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24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执行被执行人徐江**工资收入期限较长(2019)吉0281执83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控系统查明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徐江**无证券数据,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足额银行存款。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扣划徐江**工资收入42000元交付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徐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长春市永福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执行徐江**工资收入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期限较长,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恢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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