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素玉、朱启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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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715号案件名称
赵素玉、朱启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素玉;朱启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鲁1425执715号申请执行人:赵素玉,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朱启亚,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素玉与被执行人朱启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25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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