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0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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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059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立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立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059号之一被执行人:吴立龙,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吴立龙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吴立龙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支付执行款3810.00元,并依规定进行财产申报,但被执行人吴立龙均未按规定履行。在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立龙有少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已冻结并进行了司法扣划,扣划金额为1807.71元。于2021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吴立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吴立龙进行关联案件搜索,搜索结果为被执行人吴立龙在黄山市法院有9件执行案件,法律地位均系被执行人,且均有给付义务,其中8件结案情形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询到被执行人吴立龙名下有二辆车,其中车牌号为皖J×××××已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查封,车牌号为皖J×××××被本案查封,该车目前没有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到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立龙有房产登记信息。执行期间联系被执行人吴立龙未果。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立龙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侠审 判 员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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