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赵明露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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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29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赵明露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赵明露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9号申请保全人:赵明露,女,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建江,玛纳斯县玛纳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保全人:尤素红,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赵明露与被保全人尤素红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21,852.60元。因申请保全人赵明露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959号案件对被保全人尤素红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21,852.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金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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