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传海抢劫、盗窃、妨害公务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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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更1919号案件名称
谷传海抢劫、盗窃、妨害公务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谷传海案件缘由
抢劫;盗窃;妨害公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1919号罪犯谷传海,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了(2012)沈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传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辽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谷传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谷传海获得表扬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谷传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传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项 前审 判 员 柳 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连 峰书 记 员 孟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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