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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冯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4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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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执404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冯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冯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40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风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9039494360。负责人:马鹤,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冯骥,男,汉族,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20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1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骥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冯骥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20执40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渝0120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 斌 审 判 员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张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丽 婷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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