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庚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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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700号案件名称
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庚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庚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700号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德润园小区润诚苑7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帅建武,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庚和,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证据准备不充分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彭 婷书 记 员 陈婧坭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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