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芳、贺对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16号案件名称
王建芳、贺对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建芳;贺对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贺对海,男,1968年5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王建芳,男,1957年7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延安市洛川县。本院在执行贺对海与王建芳买卖合同纠纷的(2021)陕052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8287元。执行中,经本院执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和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8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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