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军、王庆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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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05号案件名称
刘利军、王庆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利军;王庆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205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军,男,1978年1月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被执行人:王庆国,男,1987年10月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申请执行人刘利军与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881民初4050号判决书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利军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庆国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账户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王庆国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传统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庆国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庆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利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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