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科、曹忠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4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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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49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成科、曹忠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成科;曹忠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成科,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曹忠宇,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刘成科与曹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6,610.00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6,61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1,34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0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金额16.61元,冻结网络资金账户一个,冻结金额32.58元。2021年8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曹忠宇名下×××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7月9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名下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5日委托被执行曹忠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对其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名下该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曹忠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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