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孙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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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88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孙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孙圣;高福娣;大连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海云天14#楼。法定代表人:周志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圣,男性,1988年09月03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高福娣,女性,1985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范屯村草门屯。法定代表人:王太敏,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圣、高福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3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178097.6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元,保全费1394元,执行费2571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于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靖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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