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东海、史田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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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333号案件名称
黄东海、史田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东海;史田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333号申请人:黄东海,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史田田,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黄东海驾驶苏C×××××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环路龙雾桥时,碰撞同向被申请人史田田驾驶叉车上装载的管道,致黄东海受伤,苏C×××××号轻型栏板货车及暖气管道损坏。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黄东海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史田田驾驶的无牌号叉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东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史田田驾驶的无牌号叉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晓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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