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成程、霍金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6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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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6880号案件名称
霍成程、霍金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霍成程;霍金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6880号原告:霍成程,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霍金勇,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霍成程与被告霍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因被告应诉后主动偿还了原告部分款项,且对剩余的款项愿意分期分批偿还,为此,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成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成程撤回对被告霍金勇的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计2985元;由原告霍成程(已预交)负担。审 判 员 肖永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殷 蔚书 记 员 徐 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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