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宝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81民初3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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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81民初3500号案件名称
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宝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宝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1民初3500号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渡江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潘荣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宝华,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美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海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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