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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宝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81民初3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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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81民初3500号
  • 案件名称

    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宝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宝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1民初3500号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渡江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潘荣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宝华,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仪征市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美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海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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