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义、张宝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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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946号案件名称
孙义、张宝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义;张宝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孙义,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宝玉,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孙义与被执行人张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1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22元及利息,执行费25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靖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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