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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太、吴隆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45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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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45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王云太、吴隆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云太;吴隆彬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45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云太,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秋(系王云太长女),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执行人:吴隆彬,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区。申请执行人王云太与被执行人吴隆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辽029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返还定金2万元、返还购房款29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8元(未付),执行费467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启动网络查询。于2021年8月20日冻结吴隆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均为一年。于2021年8月3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王叶辉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曲静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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