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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松、蔡旭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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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682号
  • 案件名称

    张林松、蔡旭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林松;蔡旭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松,男,1973年12月16日生,住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蔡旭兵,男,1971年12月26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林松申请被执行人蔡旭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4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林松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江西书记员  袁 龙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松,男,1973年12月16日生,住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蔡旭兵,男,1971年12月26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林松申请被执行人蔡旭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4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林松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江西书记员  袁 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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