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文、汪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9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910号案件名称
李兴文、汪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兴文;汪从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文,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汪从江,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李兴文与汪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支付案件受理费3738元。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紫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2执1919号 下一篇 范永梅、齐斌等朱彦洁、王晓娟、闫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