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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文、汪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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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910号
  • 案件名称

    李兴文、汪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兴文;汪从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文,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汪从江,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李兴文与汪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支付案件受理费3738元。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紫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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