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分众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20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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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20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分众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分众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2011号之一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郑保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同,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黎琳,执行董事。被告:分众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丁晓静,执行董事。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女。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婕,女。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分众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期限,该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茜书记员 吴承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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