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千玮、康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3财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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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03财保14号案件名称
叶千玮、康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舟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叶千玮;康妹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3财保14号 申请人:叶千玮,女,200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泽,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幼平,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叶千玮母亲。 被申请人:康妹(曾用名:康时珍),女,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叶千玮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妹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2600000元。叶千玮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千玮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康妹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保全限额2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叶千玮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祝祺祎 代书记员朱丹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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