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跃进新村村民委员会、王运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异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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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异51号案件名称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跃进新村村民委员会、王运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跃进新村村民委员会;王运库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异51号异议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跃进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法定代表人:张义清,主任。申请执行人:王运库,男,194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运库与被执行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于才村村民委员会(现已合并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跃进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7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于才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76178.4元,异议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跃进新村村民委员会对该冻结扣划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求对扣划被执行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于才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予以返还。事实与理由: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于才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执行。后2021年4月21日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524执恢64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21年4月27日将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于才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中的76178.4元款项进行扣划。但是该笔款项为政府专项扶贫资金,为专款专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扣划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运库与被执行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于才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于才村村民委员会偿还王运库23193.4元并按月息15‰付息(时间自2000年农历11月底至判决生效止)。该判决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于才村村民委员会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4月19日该案恢复执行,2021年4月27日我院以(2021)鲁1524执恢6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于才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76178.4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判定单位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更新改造专项资金和其他专用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简称结算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和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予以冻结和扣划。首先,专项资金是指有特定用途的专门资金。结合结算办法,专项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使用的资金。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其次,根据结算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使用的资金的存款,需持有关批文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因此,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否则应认定为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的存款,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人将专项资金存入其基本账户,放弃了专项资金的特殊性质,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跃进新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学禄审 判 员 刘思源审 判 员 周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贾金平书 记 员 付茂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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