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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景县后留名府乡朴庄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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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487号
  • 案件名称

    衡水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景县后留名府乡朴庄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衡水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景县后留名府乡朴庄村民委员会;张国华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487号原告:衡水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040省道西侧中野营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O94YU782。法定代表人:袁海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军,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景县后留名府乡朴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景县后留名府乡朴庄村。负责人:张国照,村主任。第三人:张国华,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军,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水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后留名府乡朴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张国华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衡水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96元,减半收取4848元,由原告衡水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翟荣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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