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振州、白塔区维维装饰材料商行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抗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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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民抗45号案件名称
佟振州、白塔区维维装饰材料商行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佟振州;白塔区维维装饰材料商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抗45号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佟振州,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白塔区维维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襄平家居新运大街251-4号。申诉人佟振州因与被申诉人白塔区维维装饰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0民终67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以辽检民监〔2021〕2100000009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宗 程审判员 姜 浩审判员 李舒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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