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明成、魏林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3民初2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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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民初2670号案件名称
罗明成、魏林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罗明成;魏林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3民初2670号原告:罗明成,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普安县。被告:魏林峰,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原告罗明成与被告魏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立案。原告罗明成于2021年9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林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明成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成撤回对魏林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明成负担。审 判 员 潘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进书 记 员 周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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