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文权、段后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1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197号案件名称
谭文权、段后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谭文权;段后明;四川匠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谭文权,男,1967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疆泽普县。被执行人段后明,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匠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70T1X4。法定代表人:刘斯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谭文权申请段后明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文权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龙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谭文权,男,1967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疆泽普县。被执行人段后明,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匠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70T1X4。法定代表人:刘斯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谭文权申请段后明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文权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元井、于文强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5民初7065号 下一篇 袁金叶、安图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