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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淼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6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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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684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淼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淼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6848号原告:上海淼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夏小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瑶,女。被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曹文龙。原告上海淼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 判 员 季玲玲法官助理 张叶航书 记 员 张希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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