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范格格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6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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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6523号案件名称
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范格格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范格格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6523号原告: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北侧、东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瑞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伦,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华,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邳州市。被告:范格格,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丰县。原告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格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史宝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祝显显书 记 员 刘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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