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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范格格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6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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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6523号
  • 案件名称

    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范格格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范格格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6523号原告: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北侧、东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瑞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伦,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华,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邳州市。被告:范格格,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丰县。原告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格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史宝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祝显显书 记 员 刘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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