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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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470号案件名称
杨柳、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柳;王国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470号申请人:杨柳,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高升采油厂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王国林,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所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人杨柳与被告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林名下工资5万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王国林(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所)工资5万元。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 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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