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与樊强、重庆强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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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2642号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与樊强、重庆强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樊强;重庆强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仓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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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2642号 原告: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关口新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34205984。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昊,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强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新光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R7499R。法定代表人:樊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建波,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强,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建波,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奎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陈家坡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74874107U。法定代表人:沈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磊,重庆余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亚南,重庆余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强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樊强及第三人重庆奎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38元,由原告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尤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曾 丽 书 记 员 梅 姣-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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