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康、张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82民初3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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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3366号案件名称
陈伟康、张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伟康;张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82民初3366号原告:陈伟康,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陈伟康与被告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伟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PVC下脚料5.634吨,被告到原告处拉货,双方约定每吨6100元,货款合计34367.4元、装车费170元、塑料颗粒350元,以上共计34887元。被告拉走货后迟迟未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5月2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约定的时间到期后,被告仍不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张良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PVC下脚料,欠原告货款34887元。2021年5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张良(1301841994××××××××)欠陈伟康(1306821990××××××××)货款35000元,于2021年—2—6月1号归还。欠款人:张良”。欠条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因被告未给付原告货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34887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48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的权利,按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伟康货款348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张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聂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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