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艳、周春亮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423执5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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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423执566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海艳、周春亮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黄海艳;周春亮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423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海艳,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现住广西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周春亮,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艳与被执行人周春亮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黄海艳与被执行人周春亮双方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3执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恩华审 判 员 苏 妮审 判 员 吕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洪书 记 员 周怡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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