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华、雷湘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764号案件名称
张生华、雷湘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生华;雷湘宝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张生华,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雷湘宝,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生华与被执行人雷湘宝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中,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6月7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存款,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7日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7日向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雷湘宝在湖南湘昆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0516779946)处享有的股权60万元,执行人雷湘宝所有位于湖南省桂阳县(权证号:桂阳县房权证乡镇字第××号),均已被另案冻结、查封,正在处置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其他收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合计6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款合计60000元。未执行到位合计60000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合计6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合计6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胡 芳审 判 员 肖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王 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