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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张俊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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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769号
  • 案件名称

    刘云、张俊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云;张俊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769号刘云、张俊娥:申请执行人刘云与张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俊娥逾期未履行(2016)陕08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云与被执行人张俊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143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张俊娥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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