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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藏01刑更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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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1刑更173号
  • 案件名称

    许某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拉萨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许某
  • 案件缘由

    抢劫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藏01刑更173号罪犯许某,黑龙江省肇源县人,现在拉萨监狱服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藏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1月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五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入监登记表、体检表、认罪悔罪书、罚金缴纳计划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提请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某准予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吉红霞审判员    魏文瑞审判员    扎西多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尼玛仓书记员    拉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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