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才、柳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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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0117号案件名称
李相才、柳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相才;柳树林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0117号申请执行人:李相才,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柳树林,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相才与被执行人柳树林劳务合同纠纷【(2020)津0116民初32342号】一案,立案标的人民币50125元,执行费6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无注册工商登记信息;3、于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于2021年8月27日传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本案执行情况;5、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6、于2021年9月7日去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高俊利审判员 于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杭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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