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林威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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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222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林威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林威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AT9K24,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子午路(公园世家)7号栋7113号。法定代表人:宋宏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林威,男,1998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林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802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林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林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3日、3月12日、4月7日、5月9日、6月7日、6月28日、7月26日、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林威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林威名下没有财产。于2021年3月9日本院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无不动产。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社区干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说是不清楚财产情况。于2021年9月16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于2021年9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理财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林威拘留15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吴林威未能实际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多次通过电话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均表示没有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当面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仍表示没有财产线索。现本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按终结本次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121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吴林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彭 宁审判员 孙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耀之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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