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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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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928号
  • 案件名称

    郭国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郭国庆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928号被执行人郭国庆(又名郭宇),男,2000年6月24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郭国庆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郭国庆应缴纳罚金3000元,与另案尚金雄等人共同退赔受害人胡浩淇经济损失1103元。因被执行人郭国庆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投资收益、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织金县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郭国庆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退赔受害人胡浩淇经济损失1103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天勇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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