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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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1252号案件名称
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1252号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7号。法定代表人:温志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宇,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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