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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伟涛、周新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2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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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2305号
  • 案件名称

    庞伟涛、周新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庞伟涛;周新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2305号原告:庞伟涛,男,199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告:周新斌,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原告庞伟涛与被告周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庞伟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判员  翟浩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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