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淼、李定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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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2110号案件名称
汤淼、李定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汤淼;李定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2110号原告:汤淼,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李定泉,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汤淼与被告李定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汤淼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汤淼自愿申请撤回对李定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淼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汤淼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全淑芬书 记 员 金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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