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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军、怀化力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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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恢237号
  • 案件名称

    唐建军、怀化力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唐建军;怀化力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军,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力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法定代表人:周爱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建军与被执行人怀化力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于2021年9月14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于2021年9月7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于2021年9月8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于2021年9月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厂房进行了查封,但属轮候查封,故没有对该厂房进行处置;7、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瑜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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